學位資訊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為一系兩所的架構下,擁有完整的學士、碩士、博士學位。教育學系提供學士學位、碩士學位、博士學位;課程與教育研究所提供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;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則有碩士學位;另外還開設在職進修班,提供在職人士進修與獲取碩士學位的機會。
【教育學系】
一、教育學學士學位 Bachelor of Education (B. Ed)
本系所學士學位旨在培養中等學校師資、基層教育行政與學校行政人才、文教產業人才、教育學術研究人才;課程涵蓋教育史學、教育心理學、教育社會學、教育哲學、行政學、課程與教學…等基礎理論與各領域應用之課程。本課程需修習「校共同必修」、「系必修」、「系選修」、「自由選修」共至少128學分,即可獲頒教育學學士學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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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教育學碩士學位 Master of Education (M. Ed.)
本系碩士班分為「教育哲學與史學組」與「教育社會學組」,除了和學士階段同樣培養中等學校師資外,更著重在中層教育與學校行政人才、教育研究機構人才、教育學術研究者、文教產業人才之培養。
碩士學位課程涵蓋「教育理論基礎科目」、「研究工具與方法科目」、「專門選修科目」、「自由選修科目」,修習至少32學分;此外,畢業前需具有審查機制之研討會或期刊獨立發表文章一篇;最後,完成碩士論文,即可獲頒教育學碩士學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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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教育學博士學位 Doctor of Philosophy (Ph. D.)
本系所博士學位包含教育系博士班(教育哲史組、教育社會學組、教育政策與行政組)。教育目標為培養中等學校師資、高深學術研究人才、中階以上教育與學校行政人才、教育研究機構專門人才,以及大學校院教育相關學門師資。須修習之課程有「理論基礎科目」、「研究工具與方法科目」、「分組專門科目」。畢業前須具有外審制之學術期刊或專書獨立發表論文一篇、學術研討會論文一篇;最後,通過博士資格考、完成博士論文,即可獲頒教育學博士學位。
四、在職進修:教育學碩士學位 Master of Education (M. Ed.)
本系所有專門提供給在職人士進修的課程,完成修業條件、論文或技術報告後,即可獲頒教育學碩士學位。在職進修碩士班有不同的班別,包括學校行政教師班、課程與教學領導班、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班、教育領導與政策班:
一、課程與教學領導教師在職進修班(教師在職,夜間班)
本班次以精進課程創新與教學設計能力為目標,培養具有課程領導與教學專業知能之教師與教育人員,提升課程與教學領導行動研究之興趣與能力,強化應用課程與教學領導理論和實踐的能力,以配合各級教育單位對學校課程/教學督導人員與專職課程評鑑督學的需求。
二、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碩士在職專班(教師在職,周末暑期班)
本班次以培養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專才為目標,課程設計理念係基於鏈結並落實當前12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,規劃以實務現場為導向之相關課程,教導研究生開展問題解決之職能,透過當下即時回饋以培養研究生具備前瞻性之視野與素養,建構政策與實務對話融合之課程教學領導。
三、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(一般在職,周末暑期班)
本班次以培養教育領導與政策專才為目標,課程設計理念係基於政策遠見和趨勢領導使產生實質影響,規劃以實務現場和證據研究為導向之相關課程,教導研究生開展問題解決之職能,透過不同領域專家學者參與,提供多元主題學習,以即時性和重要課題培養學員兼備現實感和前瞻性之視野與素養,據以建構領導實務,並融合於作中學和反思的教學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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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課程與教育研究所】
一、教育學碩士學位 Master of Education (M. Ed.)
本所碩士班旨在培養中等學校師資、課程與教學學術研究人才、課程與教學相關機構之專門人才、文教產業課程規劃與教學設計人才。課程涵蓋「教育理論基礎科目」、「研究工具與方法科目」、「專門選修科目」、「自由選修科目」,修習至少32學分;此外,畢業前尚須於具審查機制之研討會或期刊獨立發表文章一篇;最後,完成碩士論文,即可獲頒教育學碩士學位。
二、教育學博士學位 Doctor of Philosophy (Ph. D.)
博士班教育目標為培養中等學校師資、課程與教學領導人才、高深課程與教學學術研究人才、教育研究機構專門人才、文教產業課程規劃與教學設計人才,以及大學校院教育相關學門師資。
須修習之課程有「理論基礎科目」、「研究工具與方法科目」、「分組專門科目」。在畢業前須於具外審制之學術期刊或專書獨立發表論文一篇、學術研討會論文一篇;最後,通過博士資格考、完成博士論文,即可獲頒教育學博士學位。
【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】
教育學碩士學位 Master of Education (M. Ed.)
本所碩士班旨在培養中等學校師資、中階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人才、學術研究人才、教育政策與行政相關機構之專門人才、文教機構管理與企業教育訓練之人才。
碩士學位課程涵蓋「教育理論基礎科目」、「研究工具與方法科目」、「專門選修科目」、「自由選修科目」,修習至少32學分;此外,尚須於具審查機制之研討會或期刊獨立發表文章一篇;最後,完成碩士論文,即可獲頒教育學碩士學位。